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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部署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

发布日期:2015/3/19    浏览:3957次    来源:山东公安消防总队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33号),就加强全省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11月份以来,针对寿光“11.16”火灾中暴露出来的乡镇消防队伍薄弱等突出问题,根据马先宏总队长、刘海政委的指示要求,总队先后赴四川、广东进行了考察学习,结合我省实地调研情况,起草了《通知》,在与省编办、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8个部门反复沟通协调后,提请省政府下发了此《通知》。目前,该《通知》已正式下发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刊发。

《通知》指出,《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还存在着发展慢、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尤其是随着县域、乡镇和农村经济规模的显著提升,城乡进程一体化的稳步推进,乡镇消防力量配置严重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消防队组建模式。县域、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要以“中心一站、辐射周边”为原则,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企业自愿参与,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的乡镇,要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企业或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今年3月份,各市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普查任务;6月底前,制定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方案;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他50%的乡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达不到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全部完成升级改造;年底前,各地全部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加强对乡镇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切实担负起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保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共同促进发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市、县两级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提高建队积极性,切实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

当前,我省乡镇、农村火灾呈现频发、高发态势,占到全省火灾总量的53%以上,而全省只有13%的乡镇建设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全省各级消防部门要紧紧抓住《通知》下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重视支持,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任务,扎实进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乡镇消防队伍出动快、到场早、情况熟的优势,彻底解决消防专业化力量部署“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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