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3/3/11 浏览:6466次 来源:人民公安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经过国务院同意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而制定的。本办法共12条,明确了考核的对象、内容,考核的组成部门,考核的时间、方式,考核的评价等级、结果运用等。办法附带了具体的考核百分制计分表,从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方面细化了16大项、48小项考核计分内容,并要求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每年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办法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本办法规定,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级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要结合年初各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打分。考核采用评分方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同时,为突出防控大火,实行倒扣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并取消“优秀”等级评定资格;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办法强调,考核结果由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份,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同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